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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 重磅!住建部最新资质延续政策来了,人员证书准备好了吗?

作者:住建部 来源:建设通 时间:2023-10-26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3年10月16日


住建部发布的这个通知,只有不到500字,大有深意。浓缩成一句话是:12月31日前资质到期的,即日起申请后延。大白话就是:别等了,资质改革,今年没戏!

1、资质申请:这是最大的不同。大家先看下21年、22年的通知,仔细看,是“自动延期”,企业不需要申请,不用换证,“四库一平台”上自动延期。2023年如果你不自己主动申请,1月1日起就延续不了、不予受理。所以,特级、一级企业一定要重视!为什么要申请呢?往下看~

2、资质延期:资质延期多久,没说。但是话里有话,就是今年年底没有“资质换证”,所谓的甲级、乙级、综合资质,今年没戏。

3、资质核查:对,这就是要你申请的目的,核查特级、一级资质企业的人员、证书。核查通过,才准予延续。人员的指标是多少呢?千万别搞错了,不是简化后的资质标准,是2014版资质标准!!是2014版!2014版!重要的事情讲3遍~这个9月的通知里已经明确了,我们之前也解读过,所以,之前一再建议大家赶紧储备人员、证书,现在你就用上了!



附9月其他相关资质政策:

住建部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可以说,该《通知》条条都是重点!

01

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也就是2023年9月15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编者注:

2020年底和2021年3月份,住建部相继下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两批共包含15个省(区、市)
第一批: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海南
第二批: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
其中下放的施工资质包含: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02

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编者注:

条意义重大,之前住建部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这个文件出台,以后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等资质又要满足资质标准中的注册建造师人员数等指标要求了。
03

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

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04

完善业绩认定方式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或B级工程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05

废止3份文件

此前3份文件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4]7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

此前2份文件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来源:建设通    作者: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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